福州日报 时间:2026-07-03 20:59
近几年,永泰的小王(化名)以经商、投资等借口,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需要办厂、投资等为由,向50余人允诺高额年息的回报,以吸收资金。起初,小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少量利息,制造“投资稳赚”的假象,诱导受害人追加投资、带动亲友参与。随着资金窟窿持续扩大,资金链彻底断裂,数百名受害人本息无法追回,严重扰乱区域金融秩序。经审计,小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千万元。永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0日,永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王宜宣 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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