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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展网络表演经纪业务 福州一企业被罚6万元

福州晚报   时间:2026-06-09 17:40

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开展文旅市场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了一起企业无证从事网络表演经纪业务案件,有效净化了网络文旅行业营商环境。

无证开展网络表演经纪业务 福州一企业被罚6万元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辖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与其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为名,在网络平台组织主播开展歌舞等经营性网络直播表演,并私自与表演者签订合约,实质开展网络表演经纪经营活动。该行为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核查,鉴于该企业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相关标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演出器材及违法所得2816.51元,并处6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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