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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

中国网财经   时间:2022-02-09 10:31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刊文表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金融领域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或技术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获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这个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些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借助互联网面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类似的,国内一些机构持有存在地域限制的牌照,但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展业。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差别地向网络消费者宣介、销售。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需要深入研究。


孙天琦认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金融牌照有国界。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同时,孙天琦表示,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孙天琦强调,数字经济条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人在“阵地”在。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如果事前反应慢、事后被动处置,那么事后处置的公共资金的成本,个人消费者、个人投资者的财务成本,以及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资源耗费等成本将会很大。对于违法违规、非法金融活动必须重罚,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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