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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农商行违法遭罚50万 个人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

海峡经济网   时间:2020-10-11 10:55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3号、4号、6号)显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漳州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个人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内部控制失效、业绩考核不科学。

  江朝晖、沈志彬对漳州农商行西边支行未落实内控制度,贷款审查审批流于形式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郑成义对漳州农商行未按职责做好对各支行业务培训和督导,业绩考核不科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漳州农商行罚款5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江朝晖、沈志彬处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郑成义处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漳州农商行成立于2006年12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等,注册资本11.97亿元,王惠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规定: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一点规定: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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