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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

海峡经济网   时间:2020-06-01 15:49

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国省道、县乡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路面大修改造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监控系统等。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第1.0.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1.0.3;《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第四节。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建设),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道路大修改造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建设行业监督管理;道路建设单位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指导,发现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3、4、5条;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道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包含平面图和大样图),对于改、扩建道路,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设计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并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0条。

第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0条。

第八条 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及时出具意见,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纳并完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还应选择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其它公路在各阶段有条件时也可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单位承担。主要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6、7、8、11、12条;《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8条。

第九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为 A、B、C、D 四级。

(一)A 级适用于快速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设施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3.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4.施划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应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6.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

7.应全路段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中、长、特长隧道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二)B 级适用于主干路、作为交通干线的次干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上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且原则上采用花圃隔离,最大程度减少使用交通护栏分隔,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保障安全;

2.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并设置交通信号灯;

3.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4.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5.应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设置交通监控系统,特大型桥梁应全路段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中、长、特长隧道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三)C 级适用于次干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非分隔设施;

2.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3.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4.应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四)D 级适用于支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分隔设施;

2.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和设置交通信号灯;

3.根据需求在道路主要交叉口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五)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设置车道信号灯。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第4章、第8.2.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4章。

第十条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综合考虑所在路网规划、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应设置系统、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和交通监控系统;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一级集散公路与一级集散公路平交的路口,以及位于城镇路段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系统,其它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系统的情况为:

(1)两条交通量均较大,且功能、等级相同的公路相交,难以用“主路优先”的规则管理时;

(2)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较大(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750辆/小时,次要公路单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辆/小时),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会出现频繁的交通事故和过分的交通延误时;

(3)主要公路交通量相当大(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900辆/小时),而次要公路尽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次要公路上的车辆由于难以遇到可供驶入的主流间隙而存在安全隐患时;

(4)两相交公路的交通量虽未达到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当数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误,甚至造成阻塞和交通事故时;

(5)环形交叉的入口因交通流量大而出现过多的交通延误时。

依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其设计细则(JTG D81-2017)第3.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第10.1和12.4.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5.1.1.2。

第十一条 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的规定并结合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结果论证是否设置避险车道。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依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3.4.7。

第三章 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道路施工资质单位组织实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4条。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施工立项的审批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3、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断交通的,交通组织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参与制定。

4、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现场交通组织管理方案,包括协管员数量、警示标志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不合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因发生水、电、气地下管网泄漏、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挖掘道路抢修施救、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实施。

对于占道面积小、占道时间不超过3天且交通安全影响不大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和材料,提前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和征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图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管养。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4条。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5、16、17条。

第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施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和掉头信号灯面罩规格应使用Φ400mm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应采用面罩规格为Φ300mm的信号灯。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第4.2。

(二)有专用转弯导向车道的路口,应安装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并根据配时方案灵活实行启亮或灭灯。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A/T 527.1-2015》第8。

(三)下列3种情况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1.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米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

2.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路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

3.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第5.1.5。

(四)具有中心隔离带(含立交桥下)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隔离带宽度大于1.5m的,应在隔离带上增设二次过街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长度达到或大于16m,应在道路中央增设中央驻足区和二次过街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长度小于16m时可视情况设置。依据:《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2009)第4.3;《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9.2.12。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人行横道,应“四同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依据:《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2009)第4.4;《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 1215-2014)第5.1。

(六)设置的信号灯和灯杆不应侵入道路通行净空限界范围。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第7.1.7。

(七)指示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宜采用悬臂式安装,且应确保所指示车道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于下表规定的范围内时均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第7.1.4。

(八)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信号控制机应选择C类智能信号机,具备联网控制、多时段控制、手动控制、感应控制、无缆协调控制、单点优化控制、公交信号优先、紧急事件优先、故障报警和自动降级、至少独立8相位信号控制等功能。公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信号控制机宜选择C类智能室外信号机,最低也要选择B类室外信号机且具备联网控制功能。县级行政辖区内信号机品牌不超过3个,联网联调区域信号灯。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6)第4.1.1。

(九)信号机安装位置不能够影响路口通行三角视距,宜安装在道路设施带、绿化带或人行道以外区域,外边缘距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500 mm。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1。

(十)电缆线使用应严格符合相关要求。从电源接入处到信号机所使用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铠甲YJV-0.6/1KV 3×16;连接信号灯和信号机的控制电缆应使用铠甲KVV 5×1.5。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4.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第9.2。

(十一)电缆线原则上应地下管道敷设,路口管道应为“口”字型闭合分布6根管道,穿过机动车道的管道埋设深度应不小于70cm,穿过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管道埋设深度不小于50cm。地下敷设的电缆线严禁有接头,信号控制强电电缆不能与通讯及检测器等弱电电缆使用同一管道。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4.3和4.4.4;《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第9.3。

(十二)信号控制路口应配套规范稳定的市政电源、流量检测设备和2KVA以上的UPS不间断电源,其他设备不应从信号机内引电。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8。

第十七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施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2009)第4.2.3。

(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且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同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应根据区域的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情况,同步配套完善相应的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1、(GB 5768.1-2009)第3.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1.3和4.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1.2。

(三)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重复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2.10;《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3.1。

(四)同一地点的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安装超过4个交通标志,且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同时,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2种标志。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3和3.2.4。

(五)根据实际需要,交通标志可嵌套使用,同一版面中嵌套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宜多于4种;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相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应使用边框;不同底色标志套用时,一般不使用边框或衬边。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6.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2.3、4.2.4和4.3.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3.5。

(六)标志安装应使标志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交通标志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1.路侧交通标志视认受到遮挡或影响;

2.路侧交通标志影响视距或交通安全;

3.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

4.交通量较大,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

5.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

6.平面交叉预告和告知标志;

7.车道变换频繁的路段;

8.交通标志设置较为密集的路段;

9.隧道、匝道入口处,以及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1.6和4.5.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5.2。

(七)道路交通标志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反光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6和11.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第4.4和5.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第2.6.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8。

第十八条 交通护栏和其它隔离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施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设置中央分隔带。城市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其他主次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宜设置中央隔离栏。双向两车道的城市道路不宜设置中央隔离栏。

(二)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设置机非分隔带,且设置后非机动车道净宽不小于2.5米。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2019)第4.2和4.3。

第四章 验收管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交工通车前应组织专家或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并邀请交通运输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道路接管单位等部门参加。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交建〔2017〕81号)第18条。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五)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依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19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道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道路建设单位应将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相关职责部门管养。移交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出具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明、移交清单。接收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及时接收,并出具接收证明。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9条;《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22条;《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8条。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继续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9条;《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15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规定了总体实施原则和要求,实施过程中,须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具体细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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