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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吃的“稻花香”可能是假的!福州一企业因此告遍全国!

未知   时间:2019-06-12 10:29

近日,福州米厂状告颍上县国锋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国峰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福州米厂经济损失8万元。
记者查证发现,这不是福州米厂第一次为商标使用权打官司,近年来,福州米厂因为所拥有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了多起诉讼,地点包括福建、湖南、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省市。
“稻花香”商标被擅用福州米厂各地维权
对于不少消费者而言,“稻花香”是他们比较熟悉的大米外包装标识。
但鲜为人知的是,福州米厂才是“稻花香”商标的拥有者。据了解,福州米厂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1999年,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福州米厂申请的“稻花香DAOHUAXI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经续展,现在仍在有效期限内。
2014年3月,福州米厂在福州新华都屏东分店的经营场所发现,黑龙江省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玺公司”)未经福州米厂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了与福州米厂注册商标“稻花香DAOHUAXIANG”相近似的“稻花香”标识,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稻花香五常大米”的包装袋正面居中位置以最大的字体标注了“稻花香”,该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两者构成近似。
因此认定千玺公司侵害了福州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判决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千玺公司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2016年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记者查阅发现,2014年以来,福州米厂已发起百起司法诉讼,维权地涵盖福建、湖南、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省市,案由无一例外地指向“稻花香”商标被侵权。
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引争议最高法一锤定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福州米厂之所以发起大规模的诉讼,主要是因为现在“稻花香”有泛滥趋势,使用“稻花香”字样申请注册商标的有大几百件。这也让福州米厂担心,“稻花香”将步“阿司匹林”“尼龙”“金骏眉”等商标后尘,显著性逐渐削弱,最终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而遭遇撤销。
福州米厂诉讼维权最为著名的案例,是在2014年。当时,福州米厂将黑龙江省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泰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称其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大米,侵害了“稻花香”商标专用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福泰公司使用了与“稻花香”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商标专用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认定,“稻花香”是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
福州米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
再审阶段,争议的焦点便集中于“稻花香”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五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从2009年起推广“五优稻4号品种”,该品种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因此,五常公司主张“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虽然在五常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大众普遍认为“稻花香”指代的是一类稻米品种,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全国人民将这个名称视为某种特定稻种的代号。
历经三年司法长跑,2017年该案审理终结,福州米厂赢得了官司。而该案也入选2017年“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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