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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核验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闽侯县农业机械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1-15 16:09  发布: HX123  点击数: 121

 

侯政农机〔2020〕4号
 
闽侯县农业机械保障中心
关于印发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核验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相关农机经销商、中心各科(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20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22号)等文件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工作,特制定《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闽侯县农业机械保障中心
2020年1月15日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处
闽侯县农业机械保障中心                 2020年1月15日印发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20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22号)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20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22号)文件要求,我县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对所管辖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对象是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我县新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农机具。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包含: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热泵果蔬烘干机、空气能茶叶萎凋机、机库、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机具、同一购机者多台套(年度购买同类机具5台套及以上)、短期内大批量(购买同类机具4台套及以上)、同一购机者连年购置同类机具(每年均购买3台套及以上)、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买2台套及以上)。重点机具需要逐台进行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须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开展。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可以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抽核比例不得低于5%。非重点机具核验,可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开展,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负责本辖区的重点和非重点机具的核验工作。县农机保障中心将不定期、不定点采取单独或联合乡镇的方式对全县重点机具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抽核比例不得低于30%。
鼓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可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核验资料留存期限。核验资料留存期限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农机经销企业销售农机和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的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分管领导和县农机保障中心。县农机保障中心就乡镇上报的违规线索开展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并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