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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闽侯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闽侯农业机械管理站  发布日期: 2018-07-25 09:42  发布: HX123  点击数: 194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2018〕6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粮食和我省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我县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树牢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与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加强管理创新,全面实施补贴产品准入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提升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获得感,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和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省级补贴范围为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2),重点支持福建特色优势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其中,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补贴范围有进有出,总体稳定,调整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2)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3)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个人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只能购置1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补贴对象购置增氧机等水产养殖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0台。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对我省主要农产品及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生产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新产品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县农业机械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农机站”)要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结合实际,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单台或单次购置机具享受的补贴资金较大的,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格式见附件3)、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开户许可证明)等资料,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乡镇(街道)农机工作人员负责在相应的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的相关资料,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补贴申请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未及时兑现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予补贴。
(三)受理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审核工作,对照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且材料完整准确的予以受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署受理和审核人意见,加盖乡镇(街道)购机补贴财政审核专用章,同时在管理系统签署审核意见。
(四)公示信息。各乡镇(街道)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在每批次结算前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资金。各乡镇(街道)每个月应将购机补贴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后一份留档,一份(含原始凭证)经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汇总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经审核无误的购机补贴资料后,原则上次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的上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函,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由县农机站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六)建档。乡镇(街道)应将补贴机具资料档案装订成册,县农机站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
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做好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福建省农机监理所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县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站、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可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享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县农机站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三)落实信息公开。县农机站要适时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在政务信息网或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政府所在宣传栏主动公开信息。各乡镇(街道)每个季度要以信函、传真、文件等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格式见附件4)寄送相关行政村。每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监测与管理,要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对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机具开展重点抽查核验,对于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办法》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查处。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对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八、总结报送
各乡镇(街道)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辖区的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县级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价格发生变化的,按照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调整公告执行。
 
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福建省2018-2020年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 营养钵压制机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摆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蔬菜收获机械
4.2.1果类蔬菜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花生脱壳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7.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草)粉碎机
8.1.2饲料混合机
8.1.3颗粒饲料压制机
8.1.4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网箱养殖设备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2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2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2.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福建省2018-2020年
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
 
1.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1.1榨油机械
1.1.1液压榨油机
1.2果蔬加工机械
1.2.1水果热缩膜机
2.水产机械
2.1水产养殖机械
2.1.1插拔桩机
2.2水产捕捞机械
2.2.1紫菜收割机(不带工作平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3.1挖掘机械
3.1.1挖坑机
4.设施农业设备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4.1.2食用菌料混合机
4.1.3食用菌料翻堆机
4.2设施农业库棚
4.2.1机库
5.其他机械
5.1农用航空器
5.1.1植保无人飞机

附件3
 
 
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申请人(个人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在我村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或作业)土地(或山岭、草场、滩涂、水面等)规模    亩,使用土地(或山岭、草场、滩涂、水面等)性质为     (自有/承包/租赁等),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201  年  月  日

附件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